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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作者:zjzjxh     2018-07-02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工程造价专家的特长和作用,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设立的,由工程造价行业不同专业、不同知识结构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国家政策,以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发展为目标,构筑专家交流、合作与创新的平台,为造价行业诚信自律、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程造价咨询和专家评审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在开展各项服务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范围:

(一)为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以及重大课题的论证,提供专家意见;

(二)为本协会开展对履行诚信自律公约行为的检查、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的检查、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程造价专家评审以及行业交流提供专家委员和技术支持;

(三)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提出工程造价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承担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工程造价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熟悉和掌握国家及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年龄在7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委员会交办的与造价专业相关的各项工作;

(四)从事工程造价行业或工程造价法律事务满十五年以上,具有相关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且执业满十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五)具有中价协资深会员或纠纷调解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将优先选聘。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其中1名为常务副主任委员),专家委员50-70人组成。专家委员人数规模可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专家委员需符合第六条的要求自行申报,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审核确定。

第八条 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为四年,可续聘。

第九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专家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委员受主任委员委托,可召集和主持专家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未经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名义单独组织活动;专家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个人名义在社会上从事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在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严禁以任何名目收取规定以外的不正当报酬或费用。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在执从业过程中有严重过失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有权罢免其专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需经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