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价协〔2018〕37号
各会员单位:
为配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举办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专题培训班,现将中价协《关于举办<以工程造价视角解读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专题培训班>的通知》[2018]84号文内容予以转发,请各单位积极参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讲人及培训内容
此次培训特邀请负责司法解释(二)起草的原最高院民一庭高级法官李琪、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朱树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会长谢洪学及中价协纠纷调解中心主任吴雨冰为主讲人,深入解读该司法解释,并结合国标《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及司法调解,指导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解决造价咨询业务中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
二、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19年1月20日全天,19日报到。
培训地点:北京京林大厦(北京顺义区首都机场南平东里乙1号)。
三、培训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相关人员。每单位限1-2人参加。本次培训名额限定300人,其中中价协资深会员优先50人。
四、培训费用及其他
1.培训费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机构与行业协会人员免费,其他人员1000元/人(费用含会务费、资料费、场地费、税费等),请在报名时将培训费用汇至中价协账户。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交纳方式:
银行汇款,请报名时进行汇款,并在汇款用途中一定备注“姓名+司法解释”。培训费缴纳方式:请中价协单位会员将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回执表、单位会员证书发送至邮箱641023530@qq.com。
请非中价协单位会员报名时将费用汇至中价协,并将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回执表、汇款凭证及开票信息发送至邮箱641023530@qq.com。
协会开具的发票抬头名称与银行汇款中的付款人户名一致。
如需开具普通发票,请在参会回执表中填写接收电子发票的邮箱信息,会后自行打印。
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等信息。发票将在报到时发放。
3.中价协汇款账户如下:
名 称: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开户行:工行百万庄支行
账 号:0200001409014435987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金春芳 联系电话:88057151
电子邮箱:641023530@qq.com 传 真:88058515
联系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693号4楼401
请于2019年1月8日前将所填表格,传真至办公室或电子版发至邮箱。
附件:1.参会回执表
2.酒店线路图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8年12月26日
附件1:
参会回执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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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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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 职 务 | 手机/座机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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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要求 | ____日入住,____日离店 □不住 □合住 □单住 房间数:_____ | |||
提示:1、酒店单间有限,如需要单间,根据报名先后顺序安排; 2、要求合住,尽量安排。如无合住者将按照单间费用结算,请自行承担; 3、请参会代表务必填写清楚所需要房型及房间数,以便合理安排! | ||||
会务联系人:金春芳 联系电话:18868703817 | ||||
培训费缴纳方式:请中价协单位会员将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回执表、单位会员证书发送至邮箱641023530@qq.com, 请非中价协单位会员报名时将费用汇至中价协,并将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回执表、汇款凭证及开票信息发送至邮箱641023530@qq.com | ||||
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是( ) 否( ) 专票( ) 普票( ) 开票名称(付款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接收电子发票邮箱: 如需专票请提供全部开票信息内容:(或直接提供单位收票样票扫描件) 地 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和账号: | ||||
备注:请务必将回执于1月8日前发邮件到邮箱:641023530@qq.com |
附件2:
酒店地址及线路图
酒店名称:北京京林大厦
酒店电话:010-64572626
酒店地址:北京顺义区首都机场南平东里乙1号
交通线路参考:
机场:首都机场T3航站楼至酒店约3公里,T1、T2航站楼至酒店约
6公里,打车30元左右,或乘坐酒店摆渡车抵达酒店;
市区/火车站:乘坐机场巴士或机场快轨至首都机场T3航站楼,然后打车至酒店约20元,或乘坐酒店摆渡车抵达酒店;
如需预订酒店免费摆渡车,请提前三天和会务组预约登记;
张红莲010-51261637,1850013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