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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企业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作者:zjzjxh     2024-08-19    


新生代企业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经2024年8月15日新生代企业家委员会成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新春第一会”部署,深入贯彻省委全面加强“三支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精神,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三支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加强标准造价“三支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造价咨询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增强行业新生代企业家的爱国情怀、社会责任,持续培养行业工匠和高技能人才,加快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大军,助力企业传承,推动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为加强新生代企业家委员会的管理,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新生代企业家委员会是省造价协会的内设机构,根据新生代企业家要求,由全省各地市推荐或自荐的造价行业青年企业家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宗旨:培养和凝聚工程造价企业接班人和新生代力量,促进青年企业家的成长与发展,加强交流合作,助力企业传承和造价事业稳步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新生代企业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两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设联络人一名,由省造价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经协会秘书处提名,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协会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新生代企业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战略规划:研究制定新生代企业家培养与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为行业创新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多样化的教育培训,包括专题讲座、研讨会、沙龙交流、研修班等,提升新生代企业家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法律意识和创新思维。

(三)交流合作: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新生代企业家之间的经验分享、项目合作和资源整合;推动共享机制建设,促进信息、技术、市场等的共享和交流;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拓宽国际视野。

(四)管理创新: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提升企业增值服务,推动数字平台建设,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助力事业传承,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五)品牌建设:通过媒体宣传、活动推广等方式,推动企业文化、提升品牌价值,提升新生代企业家的社会影响力和行业地位,树立行业标杆。

(六)定制服务:关注委员会成员单位成长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维护委员合法权益,反映委员诉求,协助协会和管理部门解决行业难题。

(七)社会责任:倡导青年企业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回馈社会,提升行业形象和社会认可度。

(八)其他工作:承担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聘任和解聘

第七条 新生代企业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等;

(二)符合新生代企业家的要求,德才兼备,全面发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创新精神,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廉洁奉公,具有良好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业内有良好信誉和一定影响力;

(四)委员所在单位为省(市)造价协会会员单位。

第八条 聘任程序

(一)委员由省市造价管理机构、省市造价协会推荐,也可自荐;

(二)经新生代企业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省造价协会批准,并颁发聘书;

(三)委员会委员每届聘期3年。

第九条 解聘

委员会委员出现以下情况的,经新生代企业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后,上报省造价协会核准后予以解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

(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等立案调查处理;

(四)本人或其所在单位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五)拒绝承担或参与委员会分配相关工作任务的;多次无故缺席委员会活动的;考核不合格的;

(六)给协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协会声誉的;

(七)不符合新生代企业家要求的及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新生代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对新生代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享受新生代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一条 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接受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向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刊物提供行业的相关信息,撰写学术论文等;

(三)委员会的内部资料及研究成果遵循保密措施,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四)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个人不得以委员的名义参加非省造价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六章  评估和考核

第十二条 评估

每次活动结束后,委员会应对活动效果、委员个人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分析亮点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委员个人评估结果应作为年度委员考核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考核

委员会应建立委员考核机制,对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委员参与活动情况、贡献度、工作成效、质量、遵守规章制度情况等方面。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包括专项(课题)经费和会议、活动经费等,其中专项(课题)经费经委员会研究提出,由省造价协会批准后拨付给相关承办单位;会议、活动经费则由省造价协会根据委员会活动需要直接支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或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委员会委员推荐表

附件2:委员会委员推荐汇总表

附件3:委员会成员年度工作情况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