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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作者:zjzjxh     2019-01-10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委员会的科学决策水平,以先进的理念和专业的技术支持并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的内设机构,由全省各市地推荐的资深专家组成,包括各市地工程造价相关政府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各市级造价协会的专业人士与优秀人才。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以国家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为发展理念,以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相关方针政策为行为准则,以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科学健康发展为根本目标,通过在行业自律、纠纷调解、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多领域的综合优势,为研究和探索行业难题、致力于行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卓越的智库作用。

 

第二章  机构构成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原则上由省造价协会会长兼任,设常务副主任1人,原则上由省造价协会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目前暂定13人(将来视专委会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结合本省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状况,按照工作性质和切实需求,组建诚信自律委员会、纠纷调解委员会以及学术教育委员会三个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2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各分委员会设联络人,由省造价协会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面对行业发展中的前瞻性、战略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专家委员会为维护经济稳定、促进行业发展,开展切实有效的工作,其主要职责范围如下:

1.关注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动态,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工程造价行业在信息化时代的转型发展夯实基础,提供保障;

2.组织研究工程造价行业活动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制(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3.组织研究先进技术的实际应用,为行业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建议和意见;

4.根据省造价协会的工作要求,协助完成有关课题的研究和编写工作;

5.承担省造价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聘任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具备优良的个人素养;

2.热爱工作,廉洁奉公,具备优良的职业操守并愿意为工程造价行业贡献力量;

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

4.任或曾经担任过企业、重点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主要管理者;

5.在工程造价理论造诣和工作实践方面有显著成绩;

6.在工程造价行业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或影响力;

7.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积极的精神面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聘任程序

1.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省内造价管理机构、市级造价协会及其下设专家委员会,以及省造价协会秘书处推荐,也可由专家委员会委员推荐;

2.申请人按规定递交相应材料,填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

3.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省造价协会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聘期5年,聘期原则上与省造价协会理事会任期同步。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考核

专家委员会委员在每年年初填报上年度承担或参与的委员会相关工作情况,由其所属分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统一整合,并作为委员续聘或解聘的参考依据上报至省造价协会。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解聘

专家委员会委员出现以下情况的,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后,上报省造价协会核准后予以解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2.拒绝承担或参与专家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分配的相关工作任务的;

3.多次无故缺席专家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组织的活动的;

4.不适合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1.使用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

2.向省造价协会、专家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优先参加省造价协会组织的相关教育培训、行业交流等活动;

4.经由合理原因可以申请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具备的义务

1.及时完成专家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分配的工作任务;

2.积极参与专家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对专家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的内部资料及研究成果遵循保密措施,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4.个人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出席公开活动,并做代表性发言的,需要向省造价协会提前报备;

5.个人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名义组织或参与组织公开活动的,需要向省造价协会提前报备。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求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出席,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无故不得缺席。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要求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以及各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出席,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无故不得缺席。

第十七条 各分委员会实行分委员会主任负责制,各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活动,并及时汇报工作成果。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对各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可主动或受邀参加各分委员会活动。

第十九条 各分委员会分别于当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专家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会同秘书处上报至省造价协会批准。

第二十条 各分委员会分别根据各自的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各委员根据工作安排参与完成。

第二十一条 各分委员会分别于当年年底提交年度工作成果,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后,会同秘书处上报至省造价协会。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包括专项(课题)经费和活动经费,其中专项(课题)经费经专家委员会研究提出,省造价协会批准后拨付给相关承办单位,活动经费则由省造价协会根据专家委员会活动需要直接支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