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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
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盾系八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破产管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案例2: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案例3: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等二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破产管理人: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
案例4:浙江每日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管理人: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
案例5: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等豪舟系十二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案例6: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管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团队
案例7:浙江正宇机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管理人: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
案例8:诸暨市浩英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管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
案例9:衢州凯士力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管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
案例10:浙江盛丰塑胶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破产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盾系八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市场化法治化;地区金融风险化解;府院联动
【受理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典型意义】
金盾案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充分发挥府院联动 机制作用有效化解区域性重大金融风险的典型案例,被评为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1)坚持市场导向,在“破产不停产”的同时,在债权人会议全程监督下通过市场公开招募,引进业内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2)坚持在法律框架中推进金融风险处置,在破产平台上,人民法院对于实质合并重整、重整计划合法性、债权分段清偿等依法审查、监督;管理人提供依法审查债权、投资人招募洽谈、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专业法律服务。企业职工、债权人、投资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得到妥善平衡和切实保障。(3)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发挥,政府提供工资垫资和包括土地、税务筹划等在内招商引资政策协调的政府公共服务,人民法院依法开展破产审判,在破产法律框架内对接政府的各项公共服务,有效化解区域性重大金融风险。
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国有企业;僵尸企业;破产清算;航运
【受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大型国有“僵尸企业”的典型案例。(1)对于长期严重亏损的处于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僵尸企业”,需要运用市场化的机制,及时、有效去产能。温州海运公司连年亏损,最终在破产法律框架内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市场主体出清。(2)妥善处理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大型国有企业通常涉职工人数众多,安置问题复杂,对于作出过历史贡献的国有企业,不宜简单“一破了之”,对职工不管不顾。本案审理中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调动控股股东等有效资源,在破产财产分配的基础上给予职工合理补偿。(3)航运企业破产案件债务人资产具有特殊性,如码头、船舶、海域使用权等,牵涉到海岸线划分争议、船舶的安置和维护、码头设备及场地租赁等问题。财产处置需要发挥专业管理人、专门法院等专业性力量,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
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等二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拆执破衔接机制;自主清算;拆破结合
【受理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拆迁与破产程序的有机结合,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府院在司法程序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典型案例。(1)有效降低拆迁及司法成本。政府部门负责拆迁政策解读、具体推进落实,法院负责在破产程序中清理企业债务、资产解封等工作。一方面,在破产程序中推进拆迁工作可以减少拆迁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冲突,有效预防各类纠纷;另一方面,抵押财产快速释放,助推通过快速完成资产过户而实现进一步融资,促进拆迁工作良性循环。(2)破产程序效率显著提高。经前期“预清算”,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即已基本厘清债权结构、规模、资产情况等,核心资产在破产受理前因企业拆迁基本处置完毕,再加上拆迁资金的快速到位,自进入破产程序至各项表决方案通过仅用时43天。(3)债权人高效实现权利。“预清算”使得90%以上债权人通过债权申报、审查、认可和分配的程序实现权利,相比诉讼程序效率大为提升,还有效预防、减少土地、税收、职工安置等“衍生纠纷”,实现诉源治理良好效果。
浙江每日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重整式清算;乡村振兴;风险防范
【受理法院】常山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破产法律框架中,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助推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通过重整式清算维持整体运营价值。如果采用传统的分别处置模式,附着于集体土地的临时建筑物不具备入市条件;土地无法有效流转可能导致770亩的集体土地闲置;即便苗木可能成功交易,但移栽、运输、养护等成本高企。对现有破产财产进行整体出售,生产要素产生聚合效应,引入战略投资者使得闲置多年的农用地及其附属的商品苗木、临时建筑物恢复生机。农户对于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有了合理预期,新的企业主依托现有资源具备了继续从事休闲旅游、农家乐、农村采摘等农业开发项目的经营条件,分散的土地资源投入到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当中,吸纳当地富余劳动力就业、提升产业结构,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等豪舟系十二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合并破产;资产混同;府院联动;网络债权人会议
【受理法院】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典型意义】
该案件在合并破产、混同债务处理、府院联动化解重整难题等方面具有典型性:(1)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合并破产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资产的合并处置和相互债权债务的消灭,避免了资产归属划分和关联债权债务清理的复杂程序;有利于资源整合,提升企业整体价值。本案定海法院在查明关联企业存在高度混同情形后审慎裁定合并破产重整。(2)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情形较为多发。破产程序推进中,管理人掌握统一的尺度和债权审查标准,将有证据证明企业主以个人名义举债但用于企业经营的债权认定为破产债权,避免同类债权不同认定之情形。(3)信息化手段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网络债权人会议是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审判质效的有益尝试,在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表决权与监督权的同时,降低程序成本。(4)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对重整程序进行全流程保障。重整程序仅是挽救企业的第一步,重整后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往往还会面临困难。本案中,定海法院探索区级层面的横向府院联动及区、市、省三级的纵向府院联动,全流程保障企业重整后复产、复工。
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共益债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多项优先权平衡保护
【受理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
【典型意义】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突出,尤其是债权的优先顺位和冲突。该案件的审理妥善衡平了工程款优先权人、抵押权人等各方利益。(1)小区整体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兼顾。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确认物业维修基金、房屋质保金等为共益债务,提升及维持空置房源的潜在价值,解决小区物业维护的民生问题。(2)多项工程款优先权并存时平衡保护。由于道路、绿化、消防等单项配套工程的成本已实际分摊至每一套商品房的房价中,引导该类债权人通过协商确定对于空置商品房变现价款按债权比例清偿。(3)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优先权并存时,在遵循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原则基础上,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区分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妥善平衡工程款优先债权人与抵押权人的清偿利益。
浙江正宇机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不动产处置;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受理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
【典型意义】
土地性质、权属不清、违章用地等历史遗留问题是破产财产中不动产处置的重大障碍,进而严重影响破产程序顺利推进。该案在审理中坚持市场导向,对土地市场充分调研,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解决规划、权属等问题,在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基础上审慎适用破产财产处置方案的裁定认可,推动土地整体拍卖,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处置价在原评估价基础上高出1.1亿元,清偿率从不足1%的预期提高到20%以上,债权人的矛盾妥善化解。21万方搁置土地重新开发为现代产业园,改变以往低小散棚建厂房分布的局面,消除了安全生产隐患,带动当地就
诸暨市浩英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简易审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
【受理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
【典型意义】
该案在加强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探索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等方面具有典型性。(1)发挥执行、破产程序合力,更大力度落实人民法院的职权主义,在移送破产审查前,执行部门已经依职权获取的财产查控信息作为移送审查的必要内容,由破产程序继受,取得了充分发挥执行程序职权主义推动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实质效果。(2)先行、快速处置破产财产,在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未做表决的情况下,依据抵押权人的申请,加强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先行快速启动拍卖,土地使用权拍卖从评估到变现仅用时一个月,大大缩短了资产处置的周期。(3)概括性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人民法院加强监督的情况下,引导债权人更为灵活的行使表决权以提高程序效率,实现简易审理。在企业宣告破产后,向债权人邮寄送达《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方案》,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和监督权,弱化债权人表决权。
衢州凯士力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诉破衔接;政府垫资化解欠薪;土地分割处置
【受理法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
【典型意义】
该案是有效运用诉破衔接,府院联动快速化解民生问题,推进破产程序的典型案例:(1)在企业陷入危机,诉讼案件频发的情况下,在诉讼程序中引导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阻断后续供应商、民间借贷等数十起诉讼,节约司法资源;破产受理后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护航企业继续生产,如期完成全部订单。(2)府院联动,促成政府垫资及时发放职工欠薪,维护社会稳定。依法认定垫付工资为劳动债权,确保政府资金安全退出,为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保障提供解决方案。(3)对不动产实施分割处置,促成不动产在市场整体低迷的情形下顺利成交,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抵押权人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人的权益。
浙江盛丰塑胶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关键词】预和解;庭外协议效力;表决规则;衔接机制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浙江盛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3000万元,是一家具有高新技术资质的民营生产型企业,近五年来产品年销售收入均达亿元以上,有员工190人,但因自身经营不善以及对外担保等原因陷入困境。据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9年3月31日,盛丰公司资产总额1.05亿余元,负债总额1.7亿余元,此外还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并已进入执行程序。2019年5月29日,盛丰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瑞安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并提出了和解协议草案。瑞安法院于同年6月4日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盛丰公司先行由瑞安市处置办牵头启动预重整(和解)工作,瑞安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以“引调”案号立案,对预重整(和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政府主导预重整(和解)、庭外当事人自行协商、人民法院适当指导的方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的草案。
破产案件受理后于同年7月1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做好庭外和解协议在正式和解程序中的效力确认,在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表决规则中设定:债权人在预重整(和解)阶段已经提交对原和解协议草案同意表决票,如本次和解协议中和解清偿率未降低,和解方案未发生实质改变,该债权人不再重复投票表决,视为同意;和解清偿率或和解方案发生实质改变,该债权人可以重新投票表决。最终,同意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88.89%,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8.23%,债权人会议以较高比例通过了和解协议。同年8月20日,瑞安法院经依法审查,裁定认可盛丰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和解)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破产制度拯救价值的典型案例。(1)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和解)的衔接机制,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在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和解制度简捷高效的制度优势,通过庭外当事人自行协商、政府支持、法院指导的方式,保障预重整(和解)对接司法程序的实效性。(2)明确庭外和解协议效力在破产和解程序中的延伸,降低程序成本。根据司法和解程序中和解协议对庭外和解协议相关内容的变化情况确立分类表决规则。(3)依法快速审理,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利益。根据最终通过的和解协议,和解清偿率为20.08%,高于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14.31%,通过庭外重组与和解程序的高效衔接,正式受理后两个多月即审结,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浙江瑞扬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供稿